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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男子肇事致人死亡,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 犯交通肇事罪 获刑从轻处罚
作者:翟芷源  发布时间:2018-10-17 18:24: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4月4日11时许,现年30岁的河北籍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东胜铁西区万正路对面时,为避免与前车追尾而紧急变道,将暂停于前方准备横过道路的电动车驾驶人高某某撞倒,造成高某某受重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肇事车辆的乘车人张某某报警并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后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三天后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民警带回调查处理。经交管部门对该起事故形成原因进行分析,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遇雨雪天气,却未降低行驶速度,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引发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被害人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是引发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案发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交强险赔偿金120000元;经协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480000元。另外,被告人马某某和肇事车辆所有人共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80000元作为补偿,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保险公司已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被告人马某某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一定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倪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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