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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
  发布时间:2017-02-21 17:16:40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

  按照预算法要求,现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公开如下: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东胜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东胜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宪法和法律,为我区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2.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3.接受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按照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和有关指示做好各项审判工作;

  4.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和其他案件;

  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6.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7.搞好机关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干警培训和奖惩工作;

8.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学法、懂法、用法、守法。

9.严格收支两条线,严格财经纪律,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10.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学法、懂法、用法、守法。

11.负责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现有内设部门28个:政治部、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办公室、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巡回法庭、行政庭、研究室、执行一局、执行二局、执行三局、执行四局、审管办、农村法庭、审判监督庭、执行监督庭、司法辅助办公室、保全中心、书记员管理办公室、资产处置办公室、法警队、监察室。共有干警417人(正式干警291人,辅助岗位43人,聘用人员83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一、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7年我部门预算收入4558.11万元,较2016年年初预算安排减少10.38万元,降低0.23%,主要原因为:全区法检院于2017年1月1日上划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管理,退休人员工资由地方财政负责,所以预算不包含退休人员工资。

支出预算4558.11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和住房保障支出,较2016年减少10.38万元,降低0.23%,主要原因为:全区法检院于2017年1月1日上划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管理,退休人员工资由地方财政负责发放。

(一)、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情况

部门预算收入4558.1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558.11万元,占比100%;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无事业收入;无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无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的收支差额0万元。

(二)、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情况

1、按支出功能分类

(1)公共安全支出4152.56万元,占总支出的91.1%,主要用于保障我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审判业务所发生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4.92万元,占总支出的4.06%,主要用于在职员工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3)住房保障支出220.63万元,占总支出的4.84%,主要用于在职员工住房公积金支出。

2、按支出项目分类

(1)基本支出3488.30万元,占总支出的76.53%,其中人员经费3067.1万元,公用经费421.2万元。

(2)项目支出1069.81万元,占总支出的23.47%,其中业务装备经费234.06万元,办案业务费835.75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4558.11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4558.1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

三、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预算安排情况

在2017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中,通过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安非“三公”经费106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为100万元,较2016年无变化,全部用于保障审判执行业务执法执勤车辆的运行,没有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2.公务接待费预算为60000元,较2016年无变化,主要用于审判业务交流接待;3.公务出国(境)费2017年未安排。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业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7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421.2万元,比上年增加30.32万元,增长7.2%。主要原因是单位人数、案件数量增加,运行经费增大。

五、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53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3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2871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1万元。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我单位无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案件审判: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六)“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0日
责任编辑:倪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