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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引来保安 主雇共同伤人
  发布时间:2019-05-06 19:01: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王某某、邬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年,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4万余元。

    经查,2017年6月26日21时许,41岁的包头籍被告人王某某与其雇佣的翻斗车司机39岁的包头籍被告人邬某,在东胜区某煤矿职工宿舍向范某某索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未果,遂对范某某及翻斗车司机陈某某实施殴打。后二被告人与前来制止违法行为的煤矿保安周某某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邬某扔给王某某一把折叠弹簧刀,王某某先后捅向受害人周某某、王某某(保安)。经鉴定,受害人周某某腹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受害人王某某右腰背部创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邬某均为刑满释放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邬某伙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邬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对二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倪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