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武某某、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查,2017年9月8日凌晨,34岁的宁夏籍被告人马某某在东胜区民生广场某KTV内,以受害人常某殴打了他的女朋友王某为由,纠集宁夏籍被告人陈某、陕西籍被告人武某某、甘肃籍被告人李某某等向常某强行索要财物,并殴打常某。后受害人常某随四被告人进入包厢内,又受到言语威胁、恐吓,最终,被告人马某某向受害人常某索要现金5000 元及1枚价值近5000元的黄金戒指。两天后,4名被告人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的家属赔偿了受害人常某5000元取得谅解;扣押在案的黄金戒指已发还受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武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实施威胁、恐吓等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武某某 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对二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四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某、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