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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锁事发生口角 将对方推进树坑
作者:倪海刚  发布时间:2019-05-17 09:52:22 打印 字号: | |

只因琐事发生口角,竟将他人推进树坑内致小腿骨折。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案被告人管制1年零6个月。

经查,2018年1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东胜区鑫通市场门口与受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将李某某推进路边的树坑中致左小腿骨折。经鉴定,受害人李某某左胫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受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赔偿受害人7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积极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编后:本案案情折射出人与人之间相处应多一些忍让、冷静和包容,尤其在集体环境生活工作中,小摩擦不可避免,要学会化解矛盾,只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才能减少伤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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