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刑。
2018年12月25日6时50分许,居住在东胜区某住宅小区的、39岁的准旗籍被告人刘某驾驶微型轿车行驶至市蒙医医院门前道路时,将沿人行横道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杨某某撞伤,后杨某某经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交管部门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为,被告人刘某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