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人民法院5月24日公开宣判苏某、天某等六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一案,对被告人苏某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被告人丰某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对被告人天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对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天某、丰某、樊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相伙同为索取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丰某、樊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有组织地多次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制,从而非法讨要债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亦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苏某、丰某、樊某某两罪并罚。被告人苏某、天某、丰某、樊某某、张某某系恶势力,对该五被告人从严惩处;被告人苏某、天某、丰某、樊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但被告人苏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高于其他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地位仅次于被告人苏某,高于其他被告人,本院对各被告人进行量刑时将予以考量;被告人天某、樊某某在非法拘禁过逞中,具有殴打、辱骂情节,对该二被告人的非法拘禁罪行评价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丰某亦对非法拘禁被害人实施辱骂,对其该部分罪行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非法拘禁罪行,是自首,对其非法拘禁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丰某、樊某某、天某、胡某某均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