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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宣判11人,东胜法院扫黑除恶出重拳
作者:倪海刚  发布时间:2019-05-27 10:44:12 打印 字号: | |

5月27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沙某某、韩某某等11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赌博一案,对被告人沙某某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对被告人韩某某以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吴某某以赌博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宋某某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白某某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白某力格尔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宝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赵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沙某某、韩某力吉木仁、吴某某三人均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被告人沙某某因伤害他人,于2013年7月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罚款500元,2014年2月20日又因伤害他人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4年9月22日因妨害公务,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行政拘留8日,2015年1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7年1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韩乌某吉木仁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31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7日因赌博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被告人沙某某于2017年1月刑满释放后一直系无业状态。被告人沙某某在多年之前就分别与被告人韩某某、吴某某相识。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沙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刑满释放后与被告人韩某某开始频繁联系,后二人一同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白领公寓居住。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9月份来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后与沙某某、韩某某一同在白领公寓居住。被告人沙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杨某于2013年认识,与被告人王某、白某某、白某力格尔、宝某某、赵某某、宋某某均是在2017年之后相识。2014年3月份、2017年8月份、11月份、12月份被告人沙某某纠集其他被告人分别或者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赌博、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某某、郭某某、杨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沙某某、韩某某、宝某某、赵某某、白某力格尔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沙某某、白某某、宋某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韩某某明知他人组织赌博而在沙某某的指使下通过向参赌人员售卖高价烟从中获利,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沙某某等人组织赌博而负责为参赌人员放风并领取高额工资,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沙某某与吴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一处轻伤,三处轻微伤,被告人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一处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多次纠集韩某某、吴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赌博、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应予严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倪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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