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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获刑4人涉恶最高判了14年
作者:倪海刚  发布时间:2019-05-30 10:58:02 打印 字号: | |

5月28日下午,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廉某、郭某某等12人组织卖淫、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贩卖、运输毒品、教唆他人吸毒、协助组织卖淫、引诱、介绍卖淫、容留他人吸毒、窝藏一案。


■  对被告人廉某以组织卖淫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九十五万元;


■  对被告人郭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  对被告人杨某某以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  对被告人鲁某某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  对被告人菅某某以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  对被告人崔某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  对被告人苏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  对被告人钱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  对被告人陈某以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  对被告人张某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  对被告人孙某某以窝藏罪判处管制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廉某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

    1.2017年8、9月,被告人廉某使用诱骗手段将赵某某带至陕西省府谷县大昌汗镇向邹华顺卖淫,廉某从中获利14万元。

    2.2017年10月,廉某伙同菅学科介绍张某向某某卖淫,廉某单独介绍一名女子向钱巴图卖淫。

    3.2017年11月,被告人廉某让菅某某物色处女,菅某某将物色到的处女刘某介绍给廉某,后廉某带着刘某到陕西省府谷县大昌汗向邹某某卖淫。廉某获利7万元。

    4.2018年1月,被告人廉某让陈某某、鲁某某物色处女,后被告人鲁某某通过陈某某用言语规劝、利诱手段引诱梁某某从事卖淫,梁某某又带尚某一同前往廉某处,后廉某带该二人到四川省成都市邹某某处,安排二人向邹某某卖淫,廉某从中获利18万元。

    5.2018年1月,被告人廉某带梁某某、尚某到大昌汗向邹某某卖淫。

    6.2018年2月,被告人廉某让邵某某、鲁某某联系卖淫女,后邵某某联系张某、刘某,鲁某某通过张某如联系崔某某,廉某又联系梁某某、尚某,并带着张某、刘某、崔某某、梁某某、尚某等5名女子到陕西省府谷县大昌汗向邹某某等人卖淫。张某、崔某某分别向赵某某卖淫,刘某向李某卖淫一次,梁某某和尚某分别向邹某某卖淫一次。次日,在廉某的安排下,邹某某带着崔某某、张某至府谷县的某个酒店,并与张某发生一次性关系,廉某获利4万元。

    7.2018年3月,廉某带领崔某某、王某某到陕西省府谷县大昌汗镇矿区,安排崔某某、王某某向邹某某卖淫。

    8.2018年3月,廉某带领杨某甲到陕西省府谷县大昌汗镇邹某某宿舍向邹某某卖淫,廉某获利5000元。

    9.2018年3月24日,廉某带领崔某某、王某某到东胜区某酒店向邹某某和李某卖淫,廉某获利9000元。

    二、被告人廉某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5日左右,被告人廉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宾馆房间内,组织、指挥崔某某、陈某1、陈某2三人进行淫乱,廉某用手机录制了视频。

    2018年3月6日左右,被告人廉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大酒店房间内,给未成年人张某、菅某某观看了其录制的崔某某、陈某1、陈某2的聚众淫乱视频,并用言语引诱张某、菅某某参与聚众淫乱活动,后在房间内指挥张某、菅某某、崔某某、陈某、陈某进行淫乱。

    三、被告人鲁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

    1.2017年11月,鲁某某让王某某介绍卖淫女,王某某向鲁某某介绍杨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3月,鲁某某将杨某某带给廉某后到大昌汗镇卖淫。

    2.2017年12月,鲁某某通过张某某介绍认识崔某某,将崔某某带至大昌汗镇由廉某组织卖淫。

    3.2018年1月,鲁某某通过陈某某招募梁某某,后梁某某带领尚某一同前往廉某处,由廉某组织梁某某、尚某卖淫。

    四、被告人菅某某引诱、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1.2017年10月,被告人菅某某伙同廉某介绍张某在某大酒店内向杨某某卖淫1次。

    2.2017年11月,被告人菅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饭店,用言语引诱未成年人刘某卖淫,后刘某跟随廉某等人到大昌汗镇向邹某某卖淫,菅某某分得2万元。

    3.2018年2月,被告人菅某某通过邵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张某、郭某分别向韩某、王某某卖淫。

    4.2018年3月,被告人菅某某介绍张某在东胜区某宾馆向吴某某卖淫1次。

    五、被告人陈某某引诱卖淫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用言语引诱未成年人梁某某卖淫,后梁某某与其他人跟随廉某到成都市向邹某某卖淫。

    六、被告人崔某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1.2016年5月,被告人崔某介绍崔某某向王某某卖淫。

    2.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崔某介绍张某在某大酒店内向一名男子卖淫1次。

    3.2018年3月间,被告人崔某介绍张某在东胜区某酒店内向郭某某卖淫1次,获利700元。

    4.2018年3月间,被告人崔某介绍张某在东胜区某酒店内向王某某卖淫1次,获利1000元。

    七、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鲁某某让张某某介绍卖淫女,其向鲁某某介绍崔某某,后鲁某某伙同廉某等人带崔某某到陕西省府谷县大昌汗镇向邹某某等人卖淫。

     八、被告人孙某某窝藏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崔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他人身份证明,帮助其逃避法律处罚。

    九、被告人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被告人钱某某在东胜区某大酒店开房,容留杨某某、廉某、菅某某、张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8年4月23日侦查机关扣押钱某某持有的毒品疑似物1包,净重1.6123克,经检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扣押其一部苹果手机和一部OPPO手机,已发还。经阿片类甲基苯丙胺物质尿液检测板检测,钱某某、杨某某、廉某检测结果均为阳性,系吸毒人员。

    十、被告人杨某某教唆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东胜区某大酒店钱某某登记的房间内与钱某某、廉某等人共同吸毒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毒品及吸毒工具教唆菅某某、张某、崔某吸食毒品,期间与张某发生性关系。2018年4月24日公安机关扣押杨某某手机一部,已发还。

    十一、被告人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郭某某、苏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郭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次,分别是5个(约3克)、6个(约3.6克)、20个(约12克),刘某某通过其本人及他人银行卡共计向郭某某支付13700元。同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指使周某(另案处理)将其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个(约12克)从包头市运输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2018年4月28日公安机关扣押郭某某三部手机,已发还。

   2.2018年3月至4月,刘某某将上述向郭某某购买的毒品先后三次向钱某某贩卖4个、6个、10个,贩卖之前其存在与他人共同吸食且扣留的情况, 2018年4月24日侦查机关从刘某某居住的乌审东街某楼二楼搜出一包毒品疑似物,净重1.971克。经检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扣押刘某某手机一部,已发还。

    3.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苏某在东胜区乌审东街某楼内,杜某某电话联系苏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5个(约3克),并分两次向苏某转账2500元,苏某向刘某某转账2000元,后因苏某与刘某某购买毒品自己吸食钱数不够,苏某再次给刘某某转账400元。2018年4月25日,经阿片类甲基苯丙胺物质尿液检测板检测,刘某某、苏某检测结果均为阳性,系吸毒人员。

    4.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苏某在某酒店附近向吸毒人员杜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克数不详),杜某某通过发微信红包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共向苏某支付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廉某、菅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钱某某、苏某、崔某、孙某某均系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廉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犯罪事实;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鲁某某抓获归案;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刘某某抓获归案;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郭某某抓获归案。

    又查明,被告人菅某某、张某某、崔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证人张某、郭某、梁某某、尚某、刘某、张某某、杨某甲、王某某、崔某某、赵某某案发时为未成年人。

    再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05年11月27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2年12月4日刑满释放。于2017年6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准格尔旗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于2018年1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准格尔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于2018年5月25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被告人郭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5年6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苏某于2007年12月12日,因犯赌博罪被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8年4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

    还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廉某名下奥迪牌、胜达牌车辆两辆,并扣押其中的奥迪牌轿车一辆及手机两部,另查封廉某名下手机号。(扣押车辆、手机未随案移送)



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廉某通过纠集、招募、利诱的手段,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廉某指挥3人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被告人廉某通过让未成年人观看淫秽视频,使用劝导、怂恿、唆使等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活动罪。被告人廉某一人犯三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 被告人鲁某某为被告人廉某组织卖淫招募多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 被告人菅某某利用金钱诱惑、拉拢、劝说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同时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引诱、介绍卖淫罪;


☞ 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利诱的方式劝说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引诱卖淫罪;


☞ 被告人崔某介绍两名未成年人多次向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


☞ 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一名未成年人向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


☞ 被告人杨某某在酒店房间内用言语刺激劝说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属情节严重;


☞ 被告人钱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 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被告人崔某实施犯罪而帮助逃匿、躲避公安检查,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被告人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刘某某单独及伙同被告人苏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另伙同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亦应计入其贩卖数量,与被告人苏某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数量不满十克,在该次贩卖毒品中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廉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其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罪行,此一节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到案后如实交代其他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廉某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鲁某某、菅某某、崔某到案后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苏某、张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各自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容留吸毒的对象中包括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菅某某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多次,被告人崔某介绍他人卖淫多次,均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廉某、鲁某某、菅某某、陈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引诱、介绍卖淫等犯罪活动,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利用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心智不健全,对社会缺乏认知等特点,采取金钱利诱、语言规劝、欺骗等多种手段和方式,并通过他人用言语引诱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廉某同时有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等行为,四被告人的行为给多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其中被告人廉某系纠集者,其他被告人为恶势力成员,从严惩处。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倪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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