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屈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涉案毒品海洛因21余克。
经查,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屈某某在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向贩毒人员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携带毒品雇佣代驾在返回东胜区途经耳字壕收费站时,被设卡民警人赃俱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大包、二小包、电子秤一台。经鉴定,所查获的3包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19.6535克、1.691克、0.360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屈某某当日有尿检结果呈阳性,系吸毒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随身携带,乘车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属运输毒品数量较大。被告人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