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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动自行车 单处罚金两千元
作者:倪海刚  发布时间:2019-06-11 15:57: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偷盗电动自行车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被依法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现年53岁,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人,在东胜区某小区对面加油站将他人停放在此的澳柯玛牌踏板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87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

      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两千元。


 

 
责任编辑:倪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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