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被告胡某2010年4月15日签订了《认购协议》,给付了首付款后,剩余房款一直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房款35887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为他们提出了可行的解决办法,终于原被告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近日,东胜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不仅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被告胡某2010年4月15日签订了《认购协议》,给付了首付款后,剩余房款一直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房款35887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为他们提出了可行的解决办法,终于原被告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