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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电动自行车 被判单处罚金
作者:倪海刚  发布时间:2019-06-21 16:16: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公诉案件,犯盗窃罪的被告人被判单处罚金3000元。

      经查,1月10日23时许,准旗籍被告人屈某某在东胜区东联现代中学附近盗走一辆价值1772元的电动自行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受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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