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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遗弃子女 有权拒绝赡养父母
作者:倪海刚  发布时间:2019-07-09 20:12: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父母遗弃子女,子女拒绝赡养父母的案件。

      原来,王某夫妇因重男轻女将亲生女儿丢弃在一家医院门口,后该女被送至当地的民政部门。该女7岁时,李某某夫妇通过民政部门收养了她,并取名李某。现李某博士毕业,并拥有一份高薪的工作。前不久,李某的生父母找到她,要求尽赡养义务遭到拒绝,被诉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养父母通过民政部门将李某收养,符合收养法规,依法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因为收养而消除,双方之间已不再是父母子女关系。李某可不赡养她的生父母,不是因为他们对李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而是因为李某已和他人因收养而建立了新的父母子女关系。李某对生父母已没有赡养义务。


 

 
责任编辑:倪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