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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罪犯王永飞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1-07 10:04:19 打印 字号: | |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王永飞,男,汉族,1962年4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学府华庭小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4日16时30分,被告人王永飞酒后驾驶蒙K3488G号奇骏牌小型越野车,沿东胜区装备制造基地南生活小区通往包西铁路桥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0米处道路时,驶出路外,车辆翻覆,造成王永飞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永飞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3.90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以(2021)内0602刑初400号刑事判决判处王永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申请情况: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21年8月6日、2021年10月9日、2021年10月21日出具执行通知书并将罪犯王永飞送交东胜区看守所执行,2021年10月26日东胜区看守所以罪犯王永飞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之规定》第五条(保外就医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并出具了《东胜区看守所暂不收押审批表》。罪犯王永飞于2021年8月6日提出申请请求监外执行。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病情诊断,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关于罪犯王永飞危险驾驶罪一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鉴别意见书,认定罪犯王永飞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伴靶器官受损,其病情严重程度已经到达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严重程度。后本院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出具书面审查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永飞暂予监外执行。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公示期间: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11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东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77-8115532


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


 
责任编辑:韩喜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