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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罪犯万凤云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1-07 10:09:13 打印 字号: | |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万凤云,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泊江海子镇海壕村海壕7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阳光新城B3区4号楼302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后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犯罪事实:2020年5月2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万凤云醉酒后无有效驾驶资格驾驶绿源牌电动三轮车在国道109线801公里加150米处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时与韩光驾驶的蒙K9658C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侧面相撞,造成被告人万凤云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万凤云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29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以(2021)内0602刑初255号刑事判决判处万凤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申请情况: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出具执行通知书并将罪犯万凤云送交东胜区看守所执行,同日东胜区看守所以罪犯万凤云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之规定》第五条(保外就医疾病范围,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并出具了《东胜区看守所暂不收押审批表》。罪犯万凤云于2021年6月10日提出申请请求监外执行。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病情诊断,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关于罪犯万凤云危险驾驶罪一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鉴别意见书,认定罪犯万凤云患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肝衰竭;门脉高压;脾大;腹水;中度贫血,其病情严重程度已经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严重程度。后本院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出具书面审查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万凤云暂予监外执行。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公示期间: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12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东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77-8115532

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6日




 

 
责任编辑:韩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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