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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待售新车遭遇事故,贬值损失应否赔付?
作者:韩美丽、韩喜英  发布时间:2022-01-20 08:52:08 打印 字号: |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关于车辆贬损是否应予赔偿,司法实践中讨论最为激烈。对于该项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是在少数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近期,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依法判令侵权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吕某驾驶荣威牌小型轿车在东胜区铜川汽贸三路吉普4s店门前道路由东向西倒车时撞至原告鄂尔多斯市中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泽公司)停放着的商品车无牌照吉普小型普通客车上,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全部责任。被告吕某在中国平安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车险。被告吕某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该商品车需要修理并且造成新车的贬值,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次性赔偿原鄂尔多斯市中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7729元、车辆贬值损失25094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58823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案车辆系4S店待销售的新车,虽然能进行修复,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在汽车交易销售市场上,该车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的新车价格要低。综合本案案情,法院依法对该项损失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韩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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