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执行质效,东胜区人民法院现向全体被执行人发放《东胜区人民法院当事人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风险告知书》,给予被执行积极履行义务的机会,在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同时告知拒执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效促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东胜区人民法院《当事人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风险告知书》
1.诉讼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一方未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报告当前以及收到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3.未自觉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对其进行罚款、拘留,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举措将影响被执行人的信用,被执行人将无法在金融机构贷款,无法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无法乘坐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等。
4.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申请执行人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被执行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可按刑事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下列情形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