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鄂尔多斯市核心区地下通道工程,该公司与任某某签订协议,约定任某某为涉案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合同履行代表,由其实际履行涉案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约定因履行涉案工合同所导致的法律诉讼均由任某某自行承担。2013年7月,因任某某未能按时向案外人支付钢材款,案外人诉至法院,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达成民事调解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最终扣划执行该公司678万元。该公司多次联系任某某要求返还该笔款项,任某某拒绝,故诉至我院。
案件审理经过
收案伊始,张波法官第一时间主动联系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了解事情原委,知悉任某某失联,致案涉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张波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同时抓住了案件矛盾纠纷所在的关键点即涉案工程发包人为地方政府,如果一经验收,政府给付工程款,那么包含本案的系列纷争均可得以解决。于是,张波法官迅速启动多种送达方式,开启传统送达加智慧送达双模式,但穷尽送达手段仍然无法联系任某某。后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办理报纸公告,张波法官继续频繁向任某某手机发送开庭、调解等涉案信息。
经过一番努力,2022年1月20日,任某某按时到庭应诉。庭前调解中,双方均认为系对方过错导致工程无法竣工验收。经张波法官释法明理后,双方同意搁置矛盾并积极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遂提交庭外和解申请书。庭后,正值春节假期,张法官仍多次电话联系任某某推进调解工作,任某某最终配合提交相关工程资料,该公司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合作纠纷,明为追偿,实则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农民工、工程质量等诸多方面,审理时限长、诉争标的大、涉及面广。承办法官在庭前调解阶段果断抓住案件的矛盾纠纷所在,即涉案的工程基本达到竣工条件,如果实际施工人即本案被告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发包人一经给付工程款,那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即可解决。鉴于此,承办法官在办理该起涉企案件时,多措并举送达传票,提高被告出庭应诉率,加大调解力度,融情于法,从点到面,最终被告到庭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企业撤诉。这样一来,既降低了企业维权成本,又促进商事关系和谐,真正做到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添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