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份,黄某某明知上线人员收购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售给上线人员。经核实,2021年3月至4月期间,黄某某出售的银行卡转移电信诈骗赃款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以案释法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断卡”行动部署会议召开,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依法清理整治涉“两卡”(银行卡、电话卡)的违法犯罪行为。“断卡”行动中破获的大量案件显示,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的银行卡、电话卡主要流向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或人员手中,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资金。因此,广大市民一定要切记,莫为蝇头小利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具有结算支付功能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以免自己沦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受到刑法的制裁。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