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1:所谓信访就是只能通过书信、走访的方式进行投诉请求。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误区2: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直接去北京上访。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误区3:信访人可以在信访材料中书写专门针对自己有利的方面。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误区4:反复信访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误区5:集体走访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