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日,王某驾驶由郭某所有的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沿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小区门前人行横道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行驶的驾驶电动车的许某相撞,致使许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交管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许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东胜区人民法院查明,实际侵权人为被告王某,系车主郭某出借车辆于王某。且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为被告郭某。
法庭审理
因案涉纠纷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且原告伤情较重,综合审判庭王珍法官第一时间组织调解,但是因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且存在外借情形,几方多回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迅速组织开庭。本院认为,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驾驶人与投保义务人分离,结合本院查明及双方过错,本院判决二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自承担一半的赔付责任;关于交强险之外的责任,按照交管大队认定的三七比例,由原告许某与驾驶人王某按比例各自承担。
法官释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强制保险有保障,切记购买交强险。外借车辆需谨慎,千万核实车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