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普通政法干警,要践行“蒙古马精神”就是要在平时的工作中坚持正确的司法理念,首先,是要坚持 “为民”的司法,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这既是我们开展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开展司法工作的最高要求,在对待群众时,必须做到尊重群众、贴近群众,真正把群众当亲人看待。不论案件标的是大是小,案情是繁是简,都以真诚的态度尊重每一个当事人,都本着良知和正义适用法律。在选择办案方式时,我们要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坚持“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原则,坚持做到群众最需要什么,我们就积极做什么。第二,是要坚持做“公正”的司法,我们在履行职责时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真正站在中立裁判者的角度,让每个案件当事人心服口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是要坚持做“清廉”的司法,要强化崇规意识、守规意识、执规意识,时时用党的纪律严格约束自己,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按规则、按程序、按制度”办事,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使每项工作都能“信得过”、“过得硬”。要从小事做起,从衣食住行做起,不为金钱所诱,不为美色所迷,不为物欲所累,慎独慎初,自警自省,树立司法干警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