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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弘扬蒙古马精神】定纷止争判前调解、释法说理讼事平息
作者:冯婉庭 张秀  发布时间:2022-09-23 17:18:28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煤炭销售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煤10000吨,甲公司一次性付款73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煤款730万元,后又另付煤款10万元,共付740万元,乙公司仅供煤3219.64吨。经多次协商,乙公司既未继续向甲公司供煤,亦未退还剩余煤款。甲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赵晶晶在听取原告陈述和被告答辩后,认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且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被告也同意返还煤款,双方仅在还款方式上有分歧。基于此,赵法官认为解决本案纠纷最好的方式当属调解。第一次调解时,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经过调解,双方基本达成一致,即双方解除合同,由被告分期给付原告煤款。但原告代理人在向其委托人确认时,却得到了否定的回答。原告认为还款前期每期还款金额过少,原告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被告则以公司实际经营困难为由,不同意提高前期还款额。故此,第一次调解最终没有达成一致。



赵晶晶法官始终认为,司法的功能就是定纷止争,与其双方争得面红耳赤、势同水火,或者拿到判决后形同陌路,不如让双方平静下来把事情摊开来、讲明白,争取互有谅解,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虽然案件排期很满,但赵法官认为还是有必要再调解一次,因此又组织了第二次调解。这一次,原告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代理人、被告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经过法官的深入释法说理,双方多轮谈判,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成功,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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