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原本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被告规避抗拒执行,到最后转变为刑事犯罪。鉴于该案例的典型性,在当下具有较强的普法教育意义,即以案释法,诚告社会类案人。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602民初5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闫某一偿还闫某二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051665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闫某一向闫某二履行了731345元,剩余320320元一直未履行;2019年12月,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060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闫某一偿还高某一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告人闫某一未履行偿还义务;2020年5月,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060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闫某一偿还高某二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告人闫某一未履行偿还义务。
几年来,被告人闫某一一直未积极履行上述生效判决、裁定,且未如实申报第三方抵顶给其位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的4套房产、3个车库和20万元,并将其中的2套房产、3个车库和20万元转移到他人名下。其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且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的行为,让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兑现,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二、裁判结果
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闫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本案中,闫某一作为被执行人未按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申报财产,私自将他人抵顶给其的资产转移到其亲友名下,未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闫某一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应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