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人民法院关于拟对罪犯张敏
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2022)内0602刑更4号
本院拟对罪犯张敏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六条的规定,公示如下: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张敏,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案发前系国家税务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王爱召镇杨家圪堵村渠口社,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御景嘉园。
二、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事由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内060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以张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张敏以其系怀孕妇女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决定将罪犯张敏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为2021年10月12日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止。2021年10月26日,罪犯张敏产下一子。2022年10月26日,罪犯张敏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2022年10月26日,罪犯张敏以其怀孕为由再次向我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递交了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康巴什部的检验报告书及诊断证明书。
三、审查情况
我院于2022年10月26日以(2022)内0602刑更4号受理案件,并已将案件受理情况进行公示。2022年11月16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罪犯张敏贪污罪一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鉴别意见书》,鉴别意见为罪犯张敏宫内早孕8周,为怀孕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2年12月13日,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东检暂征函(2022)3号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建议我院对罪犯张敏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本院拟对罪犯张敏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期间:2022年12月19日至12月21日
联系人:赵芳
联系地址:东胜区人民法院612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7-8115609
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