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猥亵智障妇女案,被告人刘某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被害人杨某某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得以维护。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存在智力障碍,便通过言语哄骗、金钱引诱等方式与杨某某拉近关系。后多次采取手摸被害人胸部、私处等方式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猥亵。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在案发时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猥亵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补偿被害人损失等量刑情节,本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提醒
强制猥亵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通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进而违背被害人意愿实施猥亵。智障妇女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弱势群体,由于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欠缺,智障妇女在面对性侵行为时往往处于一种“不知反抗”的状态。此案中,在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系智障妇女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未采取暴力、威胁等强制性手段,其猥亵智障妇女的行为仍构成强制猥亵罪。因智障妇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性侵行为发生后往往不能及时被发现,由此极大可能导致性侵行为持续发生,严重危害智障妇女的身心健康。因此,为了充分保护智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发挥刑罚打击及威慑犯罪的作用,对于性侵智障妇女的犯罪分子依法应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