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未成年人正处于道德人格发展的关键时期,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格培养中具有基础性和奠基性的地位。
近日,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一名未成年被告人乔某的父亲发出一份《家庭教育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本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乔某的母亲早逝,其父亲忙于生计疏于对乔某的管教,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未能及时、全面关注被告人青春期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未尽到对被告人的监管职责和照护义务,导致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要求被告人的监护人多加关注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要求被告人的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引导被告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要求监护人监督、教育乔某某遵守缓刑考验期各项规定。
乔某的父亲承诺,作为义务履行人今后将切实履行家庭教育监管职责,坚决预防被监护人重新走向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