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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传销案入选全区法院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作者:张 秀  发布时间:2023-07-19 10:11:34 打印 字号: | |

7月17日,内蒙古高院发布了《全区法院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典型案例》,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传销案入选其中。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份,冯某某等人共同策划、创建了“金块链智能合约证券”(简称“GPL”)平台。该平台是一个对外宣称以上海梅兰日兰电器集团和金矿等做资产托底,以推销券股裂变增值的资产证券化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券股的方式成为会员,并按照顺序组成一定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业绩作为返利依据,通过高额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的传销组织。“GPL”平台会员分为普卡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白金卡会员、钻石卡会员,注册资金分别为100美元至1万美元。会员通过券股裂变获取静态收益,通过不断发展会员获取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指会员注册并完成配股后可以参与裂变,每次裂变自动强制交易券股账户的30%,经过三轮裂变即可赚回本金;“动态收益”是指根据发展会员的人数及业绩而获得的推荐奖、见点奖、台阶奖、管理奖、董事分红、管理分红等收益。所谓的“推荐奖”即直接发展一名会员,可以拿到该会员注册资金的10%;“见点奖”即会员根据自己注册金额的不同,分别能拿到5层、6层、7层、8层新增会员投资额的1%;“台阶奖”即两条线的业绩均达到5000美元、1万美元时,各获得400美元奖励,均达到2万美元、3万美元时,各获得800美元奖励;“董事分红”即两条线的业绩均达到3万至140万美元,分别成为一至四星董事,所有星级董事每天均可以按照星级平分平台新增投资的2%-5%;“管理分红”即成为星级董事后,在下线没有和自己平级的情况下,按照星级拿自己下线新增会员投资金额的2%-8%。

被告人郝某某和杨某某成为“GPL”会员后,开始在鄂尔多斯市以及周边地区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培训、微信群推送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大力宣传“GPL”的运营模式及获利规则,引诱他人投资注册成为会员,谋取非法利益。经对“GPL”后台数据进行鉴定,被告人郝某某系被告人杨某某的上线,被告人郝某某在平台上发展会员账户70040个,总奖金达1051131.89美元;被告人杨某某在平台上发展下线638人,总奖金95607.03美元,投资金额达860200美元,发展层级8层。被告人郝某某自认通过“GPL”平台提现30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某自认通过“GPL”平台提现40余万元。


裁判结果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资产证券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被告人郝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


传销犯罪是一种涉众型经济犯罪,在组织结构上通常呈现出金字塔形特点。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从现有关于传销犯罪的法律规定、政策精神来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非要对所有传销人员均不加区分的予以刑事打击。因此,审判实践中对组织、领导者的身份定位就必须慎重,不能将所有的传销行为都认定为犯罪,否则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大,从而不利于社会稳定。

本案中,对除郝某某、杨某某等人之外的其他普通传销人员未予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而郝某某、杨某某等被告人虽然不是传销活动的最初发起人、决策人和操纵者,但他们均是传销组织在鄂尔多斯地区的主要负责人,对“GPL”传销活动的扩张,起到了组织、策划、布置、协调和推波助澜的骨干性作用。无论从他们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的人数,均明显有别于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因此,属于刑法打击的对象。原审法院对他们科以刑罚是正确的,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精神。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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