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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东胜区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一审宣判
作者:屈玉珠  发布时间:2023-07-21 09:15:44 打印 字号: | |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月19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辖区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犯高空抛物罪,单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东胜区六楼家中与亲戚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将家中正在解冻的一袋羊肉从厨房的窗户扔出,致使被害人韩某停放在楼下的奥迪轿车左侧后视镜、车顶玻璃、右后车门受损。经鉴定,车辆损坏部位的鉴定价格为15493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归案并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判决结果

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为发泄情绪从六楼住所抛掷物品,致使他人轿车左侧后视镜、车顶玻璃、右后门损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结合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飞速发展,有些人身在高楼,却依然没有适应高楼规则。法院借此案警示广大群众:高空抛物不仅是危害行为,更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行为人也将承担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约束自身行为,养成文明习惯,坚决杜绝高空抛物,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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