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并经有关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后,若事故责任人未及时赔偿,受损车主该如何尽快挽损求偿?东胜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庭法律小课堂开讲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如果受损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在车辆受到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受损车主可优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付后行使“代位求偿权”向造成车辆损失的主要责任人索赔。
案情简介:
某天,史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两路的交叉路口,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同路段行驶欲左转弯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左后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小轿车和三轮车均不同程度受损。交警处理后认定史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郝某某车辆受损严重,车辆拖车费及维修费两万余元,双方对维修项目及费用产生争议。史某某驾驶车辆为无牌电动三轮,并未投保任何保险,且史某某家境贫寒,无力支付昂贵的修车费,故拒绝赔偿。郝某某为汽车投保了强险及综合商业险,在史某某拒绝赔偿的情况下,郝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郝某某赔付后,行使“代位求偿权”将史某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呼鑫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均认可并未提出异议。接着,法官与史某某耐心沟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史某某“听得懂、听得明白、听得清楚”法律法规,最终认可了赔偿金额,并与保险公司对保险代偿款的赔付达成了调解意见。
法官说法:
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简言之,就是在遇到应由对方负责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逃逸、没有能力赔偿、保险公司拒赔或者投保额不足,受损方可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代位求偿权”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时间成本低、办事效率高。
法官提醒:
“代位求偿”的条件与范围:
一、代位求偿不适用于人伤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车损、施救费等),且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上限;
二、交通事故中代位求偿需被保险人投保了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事故责任明确,肇事方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未从肇事方处得到赔偿或得到的赔偿不足,被保险人申请前未以任何形式放弃索赔的权利,且申请后需将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