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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开限高“自由飞” 坚决惩戒!!
作者:王 婷  发布时间:2023-09-04 09:04:55 打印 字号: | |

失信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实施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但仍有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通过各种特殊渠道购买机票,使用普通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登记,规避“限高令”。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违反“限高令”乘机的田某处以罚款5000元。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田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21年12月6日对田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严格惩戒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行为,对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乘坐飞机、高铁的名单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经过“大数据筛查”发现被执行人田某分别于2023年1月23日与2月6日两次乘机往返三亚、呼和浩特等地,我院便立即向田某发出警告通知。田某表示因为工作需要,确实有违反限高令乘机的事实,现已认识到该行为的错误性、严重性、违法性,并书面向法院悔过,保证今后不会再犯类似错误。





根据田某的行为情节、经济能力及悔过表现,我院决定对田某处以5000元罚款。田某表示对罚款决定无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立即缴纳罚款。




法官释法

1、什么是限高令?

限高令:即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措施。

一些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因无法正常购买高铁票和机票,出行不便,便找到“黄牛”高价购买高铁票和机票,网上还活跃着为数不少的“黄牛”,专门为“限高”人员提供违法订票服务,严重挑战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2、哪些行为将受到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3、违反限高令会有什么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有话说

       东胜区人民法院在此提醒限高人员,“限高令”的法律威严决不容许被挑战,任何规避“限高令”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依法履职才是解缚 限高人员干事创业的有效手段!下一步,东胜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的惩戒打击力度,逐一核查相关线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苗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