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简言之就是指当事人就民商事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引入中立评估机构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和纠纷处理进行法律分析和专业评判,引导当事人对诉讼结果作出合理预期,当事人据此选择和解、调解或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23年7月20日,东胜区法院开始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探索建立早期中立评估机制,运行状态良好。我院在聘请人大代表工作站为中立评估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型中立评估、专业型中立评估,通过案例分析、类案比对、听证等中立评估形式,为当事人提供预断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有效促进纠纷多元化解。
中立评估服务的特点
(一)中立性。“中立评估”的精髓就在于其意见的中立性,使之不同于通常所见的律师代理意见,避免因利益或其他非中立因素影响而导致评估结论不客观。
对于“中立性”通常体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评估员以中立第三方身份从事评估工作,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与被评估事项及涉当事人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二,评估员及评估机构不得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有任何代表一方当事人的身份。第三,各方当事人不得在因中立评估产生或与中立评估有关的争议中聘请或任命评估员为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顾问;也不得聘请评估员担任该案的调解员、仲裁员(当事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二)保密性。不同于呈送给法官或仲裁员的代理意见或专家意见书,中立评估是用以“内观”的,是提供给当事人自己参考的专业评估意见,以协助其作出相关决策。为了科学、全面地实施评估,当事人需要毫无顾忌地把评估对象的全貌告知评估员,为此,中立评估需要有“保密性”作为保障。中立评估不公开进行;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在中立评估过程中表达和披露的所有信息,均应当予以保密,并且不得在任何其他程序中作为证据提供或使用。
(三)自愿性。中立评估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中立评估的启动、开展的过程以及结果是否接受,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四)非约束性。跟诉讼、仲裁相比,中立评估也是基于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但是中立评估是非约束性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评估意见在本质上是提供给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参考的、非约束性的专家意见。当然,如果纠纷当事人愿意接受评估结论,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以理性的态度解决相关争议。
东胜区法院强化创新驱动,建立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将中立评估、促进和解、诉前调解有序结合,高效化解民商事纠纷,为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提供新思路、拓宽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