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不穿法袍,却和法官一起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被大家亲切地称为“无袍法官”,他们就是人民陪审员。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知晓度、关注度和参与度,我院微信公众号通过发布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来带您认识“无袍法官”。
一、案件摘要
2022年11月2日,本院在审理A某诉B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内0602民初5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B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A某支付借款本金64000元。 二、驳回原告A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中,本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2022)内0602执29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B某名下的案涉房屋。案外人C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内0602执异22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异议申请,C某不服提起本诉。
另查明,第三人B某与D某于2008年12月30日结婚,于2021年8月20日离婚,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原告C某与第三人E某系夫妻关系,D某系原告C某的女儿。2008年6月13日,案涉房屋登记在原告C某名下。2017年9月22日,案涉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变更登记为第三人B某单独所有。后第三人B某以案涉房屋作为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案涉房屋一直由原告C某一家占有使用。
二、案件基本情况及裁判结果
案涉纠纷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案原告诉请区别于一般买受人,其主张系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以基于亲属关系为孩子上学使用学位进而借用房屋的理由排除强制执行,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具备亲属关系的为使用学位而出借房屋的原始房屋登记所有人能否阻却一般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原告举证不足以排除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经庭审查明,案外人确系案涉房屋的原始购房人及产权登记人,并于2008年开始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至今,但其于2017年通过买卖过户的方式转移登记案涉房屋于女婿,即第三人B某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故从权利外观来看,第三人B某目前确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保护真实购房人的准物权期待性,而本案原告并非房屋的买受人,而是基于原始购房人的身份否定后续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进而阻却执行,故原始购房人作为权利人于法无据;其次,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经庭审查明,案涉房屋目前确属东胜区二完小学区范围内,案外人称过户系因外孙上学使用学位,本院认为,过户房屋使用学位在本地民间确实存在,亦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本院不予置评,但是过户于B某名下并非孩子能够使用学区的唯一方式。即使借用房屋使用学位的目的为真,孩子入学后也应该立即转移登记案涉房屋于案外人名下、及时恢复真实登记状态,但是案外人却一直未过户,且同意、放任B某后续使用案涉房屋进行公积金贷款,后明知B某在外存在多笔债务,甚至B某与其女离婚,案外人依然无视、放任房屋被查封保全的风险,仍然未过户直至查封,故本院认为案外人在案涉纠纷中存在不符合正常逻辑的较大过错。最后,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经庭审查明,案外人系第三人B某的前岳父,B某与案外人女儿于2008年结婚、2021离婚。即本案案外人在转移过户房屋之时系第三人B某的岳父,双方存在亲属关系,故不能认定案外人与B某之间转移登记的真实交易目的,亦不排除基于亲情关系过户之时存在赠与女儿女婿的真实目的。综上,法理不外乎人情。现实中基于亲属信任,为使用学位进而转移登记房屋的情形确实存在,但是涉及第三方的利益,理应全面审慎分析,本院认为,即使案外人作为亲属间借用房屋的原始房屋登记所有人并不能直接否定、长期漠视物权登记的相关法律,其并不享有对抗一般债权人的优先权利,其主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三、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案涉纠纷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对立局面,原告主张系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以基于亲属关系为孩子上学使用学位进而借用房屋的理由排除强制执行,即本案争议焦点为具备亲属关系的为使用学位而出借房屋的原始房屋登记所有人能否阻却一般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另,原告、第三人岁数较大,情绪激动,涉及家事,多次哭泣中断开庭。两位人民陪审员多次提醒、解释庭审规则,帮助当事人舒缓情绪,利用其社会经验帮助法官梳理案件证据、事实,与法官讨论总结案情,庭审中三方即达成一致意见,即案涉纠纷于情合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四、典型意义
一是有利于司法公开,体现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更好的落实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人民陪审员是来自社会各行各业的公民,能深层次和全方位地了解包括审判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法院的管理、法官的选任和职责等情况,其参与审判,使审判过程在更大范围上向社会公开,从而提高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二是有利于案件审理,提高案件的审结率。人民陪审员在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庭前帮助调解,人民陪审员来自于民间社会,有熟悉风土人情、民间习俗,与群众接触较为密切以及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等优势,善于将专业的法律知识转化为通俗易懂、形象贴切的群众语言,在案件调解中更容易让当事人理解、领悟。三是有利于人民法院调解解决案件,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制服的法官”,有贴近群众、了解群众、与当事人在感情沟通和心理交流上有着天然的认同感,易于为当事人接受、信任等优势,善于将专业的法律知识转化为通俗易懂、形象贴切的群众语言,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四是有利于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后,将其在审判活动中所经历的、感受到的法律精神、了解的法律规定、法官对具体案件的评判结果及理由,带回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把在陪审中接触到大量形形色色的案件,经常有意或无意地向周围的人进行宣传,以案释法,以此达到了法律宣传的效果和目的,并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