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二)
作者:杨晶婷 发布时间:2023-12-22 1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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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之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向二被告主张因漏水造成的停业损失,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且二被告也依生效判决履行完毕赔偿责任,原告再次主张停业损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反诉被告)A某与被告B某、被告(反诉原告)C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娜、人民陪审员杨丽霞、人民陪审员白桂珍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A某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租赁房屋漏水拒绝维修,并私自(房主)搬迁封锁公私物品彻底停业至今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29950元,和公私物品毁损损失36030元,共计265980元。被告(反诉原告)C某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因代为保管物品而产生的房屋占用损失暂估为64000元。二、依法判令本案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2018年8月31日承租期满后,直至本次庭审,原告称被告C某不同意房屋继续由其承租,原告亦未继续使用原租赁房屋,原告与二被告也再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故原告与二被告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另,关于双方租赁期间因漏水给原告造成的停业损失,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故原告主张二被告赔偿合同期届满后即2018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12日期间因房屋租赁期间漏水造成的停业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物品毁损损失,租赁合同期届满后,原告作为次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腾退房屋,但原告并未及时腾退房屋。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手机及现金等其他物品是否存放于租赁房屋中,且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返还物品,要求被告按其主张的费用赔偿损失,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所有物品的具体价值,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B某存在侵权行为,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主张二被告赔偿物品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反诉原告C某的反诉请求。反诉原告C某称将反诉被告A某存放于原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搬离后,因租赁房屋已出售,上述物品现存放于C某住处的凉房内,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物品现存放于何处、是否实际产生房屋占用损失,反诉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驳回原告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C某的反诉请求。本案系三名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中一名被告提出反诉请求,虽然案涉标的较小,但是与案涉当事人的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专业且富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能够进一步提高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案件处理的人性化。本案一审的人民陪审员杨丽霞、白桂珍均在基层工作多年,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对本地的风土人情、经济状况均有了解并积累了丰富经验。审理案件时充分发挥了其阅历丰富、贴近群众等方面的优势,为承办法官提供了更加全面、细致和周全的视角,给整个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侵权之诉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中数量较多,该类案件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且大多标的较小但是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让人民陪审员从社会道德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更有利于实现司法为民,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陪审员不是“陪衬”,在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绝不是“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而是要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参与案件审理,履行好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尤其在调解阶段,人民陪审员可以发挥重要的调解作用,可以从法律以外的角度向当事人分析案件情况,使情与法达到更好的统一。即使案件未能在一审阶段达成调解,但是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依旧能够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