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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寻衅滋事 “醉”上加“罪”
作者:赵 芳  发布时间:2024-02-23 09:33:53 打印 字号: | |

过年过节家人聚会,难免觥筹交错把酒言欢,酒精让人兴奋,但饮酒过度不仅害己伤身,还易引发酒后冲动行事。如果酒后肆意放纵,触碰法律底线,最终的代价可能让人追悔莫及。


案件简介

刘某严重醉酒、为发泄情绪,于凌晨将某灯具店玻璃门及门把手、某儿童服装店门把手、某烘焙店地上空调机、停放在某眼镜店门前的轿车、某某眼镜店门口的越野车进行不同程度的损坏和毁坏。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价格监测和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5640元。

案发后,刘某赔偿了5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有故意犯罪前科,且有殴打他人劣迹,主观恶性较大,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存在坦白、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阻碍社会经济正常发展。广大群众要从本案中深刻认识到寻衅滋事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到醉酒也不能成为任意妄为的理由,酒后寻衅滋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切勿贪杯因“醉”获“罪”,让自己后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苗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