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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定金对方违约怎么办?巧调善解,当庭赔付促履行
作者:王雨雨 白慧  发布时间:2024-02-27 08:56: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利用休息时间,与双方当事人经过数次的电话和现场沟通,从情理法的角度出发,为双方做大量思想工作,最终被告现场履行了案涉款项,圆满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7日,卢某某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白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总价975000元购买白某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某小区房屋一处,由白某负责将网签更名至卢某某名下并约定违约赔偿金,合同签订当日,卢某某向白某支付定金5万元。后因白某个人原因未能将案涉房屋按约定变更网签,导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卢某某以解除合同并给付违约金为由将白某诉至我院。


调解经过

因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结合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敏锐的捕捉到被告流露出的调解想法,承办法官在庭后主动联系到被告白某,询问其调解意愿,白某表示双方沟通都情绪激动、言辞犀利,如何进行调解?承办法官表示调解工作她来主持,负责传达双方的意愿和诉求,如果你们达成一致意见咱们就按调解处理,如果还是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咱们再走诉讼程序。承办法官拿出平日里讲三句半的架势,言辞生动、条理清晰、精准把脉双方诉求及心理活动轨迹,在其贴心谈、巧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白某将11.4万元的案件款当庭给付给了卢某某。


开庭是解决纠纷的手段、实质化解矛盾才是司法目的。近年来,东胜区人民法院始终把握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科学理念,自觉将该理念融入审判工作全过程,诉前调解向前挺进、庭审过程敏锐捕捉调解意向、庭后积极推行判后答疑、督促履行等机制等,以更高的站位、更广的视野、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全方位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更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苗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