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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 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租微信“帮信”案

作者:班银安 白 慧  发布时间:2024-02-29 08:58:59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到租用微信号的人员,在明知他人使用出租的微信号可能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号向他人出租,共获利550元。经核实,他人使用被告人陈某某出租的微信号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被害人张某某联系,造成被害人张某某被骗200余万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微信号出租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给被害人造成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本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互联网时代,微信作为人们沟通交流的常用工具,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但也要清楚的认识到,方便的同时也带有隐患,比如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通过微信冒充熟人进行诈骗、个人信息遭到贩卖等,尤其微信账号是经过实名认证的账号,更为违法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本案中的被告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明知出租微信账号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仍“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使电诈分子使用其微信号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了被害人200余万元,其行为错误、性质恶劣,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审判、监狱的服刑。

东胜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蝇头小利莫贪取,微信QQ莫出租;电信诈骗随处见,一不留神成帮凶。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苗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