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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法商家快来扫盲!销售假伟哥、假烟行不行?刑!
作者:赵 芳 荷 娜  发布时间:2024-03-18 09:02:15 打印 字号: | |

食以安为先,药以良为根。食品药品安全是与民众息息相关的大事,是公众健康生活的根本保证,也是国家繁荣富强的基本前提。发挥审判职能,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体现。

随着群众法治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消费者们也越来越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抖音博主B太的打假视频也让大家对侵权“知识点”、商家“小套路”有了更多的了解。商家可能知道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等侵权行为尚属民事纠纷领域,然而,商家所不知道的“知识盲区”有些可能是刑事犯罪。一年一度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啦!趁此机会,请与小编了解一下,哪些行为、销售什么会触犯刑法呢?



【案例一】 销售伪劣香烟行不行?刑!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范某在东胜区经营某综合超市期间经超市售货员被告人刘某介绍在某市供货人员窦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某牌香烟,之后将购得香烟在东胜区进行销售。2020年7月,窦某更换供货上游。自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5月12日期间,刘某通过微信向窦某某转账共计13.416万元。

2021年9月11日,某市某区烟草专卖局从窦某处对涉案部分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于同年10月12日将涉案部分卷烟移送至公安机关。经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涉案某牌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罚金。

被告人范某、刘某明知是伪劣卷烟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二人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范某、刘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非法经营伪劣香烟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犯罪行为。东胜法院借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香烟时应前往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正规商家,一旦出现疑似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请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烟草经营者应坚守诚信底线,依法依归经营,一旦产假、售假,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切不可贪小便宜吃大亏!


【案例二】卖假“伟哥”等保健品?那你“刑”了!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东胜区从他人处低价购买“极品伟哥”、“tadalafil”、“万艾可枸椽酸西地那非片”等口服类性保健品及药品,在明知上述保健品及药品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成分,且不知上述保健品来源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对外销售。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共计销售上述保健品及药品共计180元。

2023年5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23年5月31日,民警在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的保健品店内扣押口服类性保健品“极品伟哥”3盒、“tadalafil”1盒、散装胶囊11粒以及药品“万艾可枸椽酸西地那非片”2盒。经检测,前述扣押的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认定,查获的“万艾可枸椽酸西地那非片”属于假药。

最终,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提醒

食品、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者应以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重,自觉守法经营,无论是食品、药品,都应从正规渠道进货。若为一己私利从非法渠道购入假冒伪劣商品销售,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药品时要理性选择,切勿贪图便宜购买无合法来源的食品、药品,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苗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