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即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简单的说就是受限制的“自由”。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违反行政法规或脱离监管、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等,则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3月20日下午,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听证了罪犯李某撤销缓刑一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出席听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值班律师参受邀参加,部分社区矫正对象旁听了此次听证会。
一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犯诈骗罪一案,我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内0602刑初726号刑事判决,以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东胜区司法局先后给予其两次警告处分。之后李某仍不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时报到,且在考验期内因参与赌博被行政拘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经过听证,本院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二法庭警示
缓刑考验期是我国刑法中宽严相济政策的一种体现,是人民法院给予确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一次在社会接受矫正的机会,但判处缓刑并不是无罪释放,更不是无限度的自由,仍然要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珍惜机会好好改造,切忌以为判处缓刑就万事大吉。在听证会结束后,合议庭对参加旁听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警示教育,告诫他们增强对法律的敬畏意识,认真服从监管。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具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作出撤销假释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