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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来自57位村民的表扬信

作者:张 旭  发布时间:2024-03-26 09:33:31 打印 字号: | |

“喂,是薛法官办公室吧?我是刘某某,我的案子在市中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了,薛辉法官办案公道,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感谢你们团队!感谢每一位为我的案件辛苦付出的干警!”

一上班,民一庭书记员刘慧就接到当事人打来的感谢电话。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达拉特旗某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债权确认书》,确认三被告向原告刘某某共计借款6320.8万元,并列明了借款支付方式及时间。三被告均同意共同偿还以上借款并按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承担还款义务。

但在约定的还款时间,三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刘某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达拉特旗某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以《债权确认书》中未有公司盖章、签订《债权确认书》事宜未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为由,抗辩不承担还款责任。三被告另以借款支付并非银行转账及现金等方式,抗辩称该案不应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经庭审查明,原告刘某某确已按照《债权确认书》中列明的支付方式向三被告履行借款义务。被告马某某是两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也在《债权确认书》中签名按印。考虑到本案标的额较大,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双重问题,承办法官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证据,仔细核对每一笔转账记录,谨慎审核证据的微末细节,研判适用法律法规,最终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向刘某某的还款义务。案件宣判后,三被告提出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事后,原告刘某某又送来了一封手写的表扬信,信中原告刘某某说明该笔借款中也包括57位村民的血汗钱,整整两页的信纸上写满了刘某某及57位村民对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体现出的公正司法、为民服务精神的赞扬和感谢。

一封表扬信承载的是群众对东胜区人民法院工作的认可与鼓励,凝聚的是东胜区人民法院干警对工作的责任与担当。东胜区人民法院干警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和思想境界,抓实公正高效,坚持能动司法,守住清正廉洁,切实做一名精专业有温度守纪律的“平民法官”,努力让人民群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苗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