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我把你当闺蜜,你竟然把我当成“提款机”?近期,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塑料姐妹”利用朋友对自己的信任,通过偷拿朋友家智能锁卡片的方式偷偷进入朋友家中实施盗窃。最终,该女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常某与被害人王某是朋友关系。
2023年11月2日,被告人常某到被害人王某家中做客,趁王某不备,将王某家中的智能密码锁开锁卡片窃走。次日,常某趁王某家中无人,使用窃取的开锁卡片进入王某家中,将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手镯、一枚黄金戒指及现金856元窃取。经价格认定,被盗上述黄金饰品价值共计904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赃款发还至被害人,被告人常某已赔偿被害人剩余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常某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古语云,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朋友之间本应该相互信任、相互帮助,常某却利用朋友的信任将朋友之财据为己有,最终不仅受到法律惩罚,更失去了珍贵的友谊。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莫贪不义之财,任何时候都不要心存侥幸,切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