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人大代表调解工作室又成功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充分发挥了人大代表调解工作室作为法院诉源治理“助跑器”的积极作用。
简要案情
某小区业主曹某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称近三年房子没人住,也没有享受物业公司的服务,因此拒绝交纳物业费。经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将曹某诉至法院。
业主曹某的观点:没住人,就等于没享受到服务,既然没享受到服务,为什么要交钱。
物业公司的观点:不管业主有没有享受到服务,但我们是提供了服务,比如公共区域的卫生,小区的水电维护等等。
人大代表来调解
人大代表调解员收案后,抓住“房屋未入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是否可以成为不交物业费的理由”这个关键点,应用法条对被告进行释法明理。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换言之,除住宅部分专属于业主外,专有部分之外的电梯、外墙、走廊、小区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负有管理义务,不能以未入住就不履行义务。其次,因为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一旦交房后,无论业主住或是不住,物业的工作都得进行。不会因为一部分业主未入住,物业就不维修养护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保持环境卫生、不维护小区秩序等,所以部分房屋空置并不会明显减少物业的工作量。因此,空置房屋物业费是一定要交纳的。
考虑业主的实际诉求及物业公司的经营需求,为了有利于双方日后长久的合作与服务,人大代表调解员给出调解建议,如果房屋未来持续处于空置状态,是否可以就空置房屋予以减免优惠。
当场履行促解纷
经过人大代表调解员对法条的释明,并对曹某房屋现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业主曹某与物业公司既解了“法结”又解了“心结”,迅速达成调解意见,曹某当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撤回起诉,“快节奏”的诉讼服务帮助当事人实现案结事了。
普法小贴士
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管理服务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但是如果物业合同约定空置房屋享受物业服务优惠,或者物业公司同意给予优惠,业主可以享受物业服务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