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卖房对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大事和喜事,但近期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买房卖房却变成了双方的揪心事和烦心事。
案情简要
2021年7月,王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以微信方式发布了出售信息,随后,张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协商购买案涉房屋,并在当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0000元定金,双方约定第二天下午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剩余房款。但约定的手续办理时间已过,王某却将案涉房屋转售给第三方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双方因因定金返还等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依约向王某交付定金10000元,交付定金是为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而进行的担保。现王某将案涉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法应双倍返还定金。故张某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金钱担保,定金在促进双方当事人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广泛运用在日常买车、买房等交易过程中,保障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经营之基、立业之本,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订立合同等民商事活动中,都要认真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态度,签订合同后就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否则将面临双倍赔偿等不利后果。
法官说法
定金具有明确的债权担保性质,旨在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符合定金双倍返还罚则需满足4个条件:主合同合法有效;定金有数额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根本违约且导致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定金已实际交付。
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通过对守信当事人给予肯定和鼓励,对失信当事人予以惩戒,从而引导当事人对这一原则心存敬畏、诚信守法,才能更好的规范行为、才能有信任良好的营商环境,才能有和谐友善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