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王二与A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王二委托A公司将张三安排为某单位正式职工,并约定“如未能安置,A公司将全额退款给王二”。
为此,王二向A公司支付了3万元定金,公司出具相应收款收据。
后来,A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给张三安排工作。王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退还3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王二与A公司之间虽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然而,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违反了用人单位正常的录用程序,严重影响了工作招录过程的公正性,扰乱了公平的竞争秩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
对于该无效合同,双方均有过错,王二与A公司应承担对等的责任。
法院判决,A公司返还王二1.5万元;对利息请求,因王二对合同无效存在一定过错,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王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王二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托人办事较为常见,不少人热衷于“走捷径”“花钱找工作”,然而,该类型的委托合同,违反了用人单位正常的录用程序,严重影响了工作招录过程的公正性,扰乱了公平的竞争秩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
在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后,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费用。因其自身对合同无效存在一定过错,故其请求往往难以得到全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