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你为何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监管规定,实施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
“我当时叫代驾没有叫上,就抱着侥幸心理了”
“你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是否及时告知社区矫正机构被取保的情况?”
“没有”
“为何不及时告知?”
“我还有四个月就缓刑考验期满了,不想被撤销缓刑。”
案情简介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案件。被告人贾某因犯诈骗罪,被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为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6日。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贾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法官当庭宣判:撤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202X)内0603刑初XX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