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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当事人——上诉状要从这里提交!(内附提交材料明细)
作者:东胜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5-28 10:33:23 打印 字号: | |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判决后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是有权提起上诉的,需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即可。


为提高法院服务质效,贯彻落实东胜区人民法院“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进一步优化法院司法服务,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减轻当事人诉累,东胜区人民法院特设立“上诉材料接收窗口”,进行上诉材料接收、移交等各项工作。


东胜区人民法院在本院二楼三号窗口增加上诉材料收转业务,当事人可按照规定和要求携带上诉相关材料到东胜区法院二楼三号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诉材料进行核对、登记,及时联系相应承办法官到窗口进行材料审核与接收。


温馨提示



上诉材料包括:

1.上诉状原件3份(自然人必须签名、捺印,法人加盖公章,特别提醒自然人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必须由本人签名、捺印,不得由诉讼代理人代为签名)。

2.当事人主体资格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苗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