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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谨防未成年人“手机口”诈骗 莫当电信诈骗“工具人”

作者:李静莹 吴逸昕  发布时间:2024-06-04 09:01: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手机口”电信诈骗案,被告人刘某、王某均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刘某在“快手”平台收到一条陌生人的私信,称打电话就可以赚钱,后刘某伙同王某联系上线,听从上线指使准备了两部手机,一部手机用于接通QQ语音,另一部手机帮助上线转接、拨打被害人电话,最终,骗取被害人旷某3万余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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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因二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本院选择不公开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利用王某名下的手机号,帮助上线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因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经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王某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对二人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王某适用缓刑。

现该案已宣判并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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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该案中,上线通过“手机口”诈骗的方式,利用未成年人想“赚快钱”的心态,指使他人帮助犯罪。二被告人虽为未成年人,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法律惩罚。未成年人在未正式进入社会之前,缺乏社会经验,尤其是缺乏是非判断能力,因此,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引诱、利用,成为他人犯罪的工具。

在此,东胜区人民法院郑重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力度越来越大,但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手段愈加隐蔽、犯罪形式愈加变化多端,很多端口为境外作案、查获难度非常大,故转而在国内寻求“下线”,容易瞄准未成年人,作为家长及法定监护人,一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教育和监督,让广大未成年人时刻提高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不轻易转账,坚决抵制不法分子引诱、坚决抵制帮助犯罪,全社会共织保护网,谨防未成年人误入歧途、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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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苗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