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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东胜的真实案例:警惕视力恢复产品加盟骗局
作者:高 琨  发布时间:2024-06-12 08:55:0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签订了《加盟代理协议》,协议对“明眸一生”视力康复理疗项目的加盟方式及费用、加盟代理期限、产品价格及加盟后的待遇、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业务培训、产品的约定、代理终止、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原告按照协议书的要求支付加盟费后,统一装修了租赁门店开始进行经营活动,但经营不久,因产品属于假药被有关部门处理,已无法经营。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退还加盟费用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杨某给原告提供的用于近视患者眼部按摩、治疗近视的药膏(明目草本保健膏、视力草本保健膏),该药膏由于作用于人的眼部,关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因此无论是否定性为药品,还是保健产品,其生产和销售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均应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或者应当具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现被告杨某未能提供相关生产、销售许可证明,也不能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亦不能证明可以达到在协议书中所述的康复理疗效果,误导和欺骗了广大近视患者,特别是儿童青少年患者的切身利益及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加盟代理协议》为无效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涉案协议无效后,被告杨某某应当返还原告加盟费及占用加盟费期间的利息。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中国保健品市场乱象突出,一些商家、厂家打着保健品的旗号,游离在药品、医疗器械和食品边缘,通过夸大产品性能,虚构使用效果等虚假宣传,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损害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和儿童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涉及此类保健品的加盟代理协议书,关乎消费者人体健康及人身安全,无论是定性为药品还是保健品,其生产和销售均应经主管部门许可,或者应具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如存在误导和欺骗广大消费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协议无效。

2019年5月,原国家卫健委联合五部委发文,目前的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仍无法治愈,从事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在开展宣传中使用“康复”“近视治愈”等误导性词汇。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苗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