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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闪”完被告“闪”法官 这样行为要不得!
作者:白 慧  发布时间:2024-06-12 09:02:30 打印 字号: | |

(信守承诺,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通过判后督促调解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过程中,在约定的几次时间内,原告屡次爽约,放了被告“鸽子”,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案进入诉讼程序。

法院依法判决后,为了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并基于原告强烈的调解意愿,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被告做思想工作,希望双方通过协商解决该案,被告同意调解。

 

重点来了:

在约定的调解时间内,

原告再次爽约,

不仅又一次“闪”了被告,

还“闪”了法官。

几日后,原告联系法官,

又又向法官表达了强烈的调解意愿,

希望法官可以再联系一次被告。

于是,承办法官再一次拨通了被告的电话

“您拨打的电话暂时无人接通……”

在上百次的“嘟嘟”声后,被告接通了电话。

最终,该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实现合同目的的过程中,注意留存自己为实现合同目的积极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或者影像资料,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同时,希望广大群众要守信于己、诺信于人、践信于行,弘扬“诚信、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避免因个人失信行为增加双方诉累,引起没必要的诉讼负担,浪费司法资源。

 

(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苗 江